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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助手
關于住院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
一、病歷復印由病案統計室具體負責。病案統計室必須嚴格按照醫院有關病歷管理的具體要求執行。
二、病歷復印內容: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三、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查閱或者復印病案(病歷):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醫院病案統計室工作人員負責受理查閱和復印病案資料的申請。在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證明材料的有效性進行審核。
3.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3.2.申請人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3.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3.5.醫院病案統計室可以為申請人復印住院病歷中首頁、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護理記錄,知情同意書 、檢驗報告(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學檢查資料等整份病歷資料。
3.6.公安、司法、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經審核經辦人員提供的材料后,病案統計室工作人員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 病歷。經辦人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①該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 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②經辦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明。③經辦人員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 該行政部門、司法部門、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④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 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7.按照《病歷書寫制度》要求,在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印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3.8.醫務科在受理復印有糾紛的病歷資料申請后,通知相關科室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印的病歷資料由本院醫護人員送至病案統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病案管理章。
3.9.患方申請復印病歷資料不得干擾正常的醫療活動,應當等待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才能復印。
3.10.在病案統計室復印的病案復印件第一頁需加蓋病案管理章及全套復印件的騎縫章。
四、為方便患者,我院另提供線上病案復印服務,關注微信公眾號“溫州市第七人民醫院”,按照說明提示進行操作,審核通過后,以快遞到付形式郵寄給申請人。
工作時間:工作日(8:10-11:40,13:00-16:30)
地點: 潘橋院區門診二樓病案統計室 聯系電話:0577-89870151